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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赔款 领不到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4:53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马志国)在购买了一辆事故车、并协议领取车辆的保险赔付款后,购车人持相关手续开始办理保险赔付事宜,此时却意外地得知,卖车人的保险赔付款因为涉及其他民事案件已被法院冻结。购车人随即提起诉讼,要求卖车人给付保险赔付款。本市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后,以有效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为由,一审支持了购车人的诉请。

  今年1月13日,古某与本市某商贸公司的经理龚某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古某购买了龚某名下的一辆广州本田奥德赛汽车,该车是一辆事故车,双方约定买卖价款为18万元,同时言明待古某将车款给付后,龚某还清贷款,将该车的车务手续及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付手续交予古某,保险赔付款归古某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同年3月10日,古某和龚某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古某先将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6万元给付龚某,龚某再出具书面委托授权古某领取这6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

  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理赔客户服务中心对买卖的本田奥德赛进行定损,确定车辆的损失赔付款为17.3万余元,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为6万元。随后,古某按照协议约定欲领取上述的车辆损失赔偿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时,却被意外告知龚某因为其他民事案件,其车辆的赔付款已被大港区法院予以冻结。在无法领取按约定应归属自己的赔付款后,古某将龚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龚某给付车辆损失赔偿险17.3万余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6万元。

  法庭上,原告古某提供了当初的协议,包括被告龚某出具的领取赔偿款的授权书等证据。被告龚某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理应领取所购汽车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款项。被告因与他人涉诉,上述车辆赔付款项被冻结,导致原告无法领取,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应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给付原告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款共计2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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