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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个税最高可减征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5:5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州地税提醒: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优惠政策需按时申请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通讯员王凌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减征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根据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来确定减征幅度,最高的优惠幅度可减征50%。根据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当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根据本人上
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如上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当年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上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高于6万元的,减征的幅度将有所降低(详见下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征手续,需按照规定的时间申请,需要办理工资薪金所得减征手续的纳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在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发生纳税义务(即取得工资薪金)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2月份前的时间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手续,逾期提出申请的,则不予办理。广州市地税局还表示,用人单位对于当年新招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若没有该类人员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作为参考依据的,本年度一律按照30%的比例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税减征幅度表

  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 减征幅度不超过6 万元(含6 万元) 减征5 0 %超过6 万元至1 0 万元(含1 0 万元)减征40%超过1 0 万元至1 5 万元(含1 5 万元) 减征3 0 %超过1 5 万元至2 0 万元(含2 0 万元) 减征20%超过2 0 万元以上 减征1 0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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