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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索赔保险公司2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0:58 半岛晨报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大连某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医疗事故险,保险有效期内,该医院因医疗事故等赔偿患者46万余元。未获理赔,该医院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26万余元。昨天,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当庭未宣判。

  大连某医院诉称,几年前,该院与大连某保险公司沙河口区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治疗中,如医院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等
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支付额度每次最高20万元。

  但2003年至今,该医院因医疗事故等原因与患者达成多起赔偿协议,共赔偿46万余元。之后按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该保险公司没有支付。因此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保险金26万余元。

  对医院的起诉要求,昨天,该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反对。其代理人称,保险公司从未作出拒赔决定。相反,得知医院方面的赔付请求后,保险公司要求医院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等资料,但医院一直未提供。

  同时,该保险公司认为,医疗事故应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权威部门认定。该医院未经这些部门,自行认定医疗事故,并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无效。

  对此,医院方面代理人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东涛认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外,医疗事故还可由卫生行政部门判定。同时,医疗事故也可由医患双方自行确定并协商解决,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没有道理。

  昨天庭审结束后,双方表示同意调解解决,法庭当庭未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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