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少女刺伤同学后将其丢在铁轨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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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1:21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因涉嫌杀害同学小静,16岁的小颖和15岁的小霞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6年半和3年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2万元。被害人小静的母亲以赔偿过少为由提出上诉,索赔33.8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昨日终审维持朝阳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小静之母的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小颖和小霞在去年2月18日晚9时,以送小霞回家为借口,将小静约出来。三人走到朝阳区小红门铁道口附近时,小颖突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连扎小静17刀。 小静昏迷后,小颖和小霞将她抬到不远处的铁轨上,希望路过的火车将她轧死。离开现场时,小颖顺手将小静的手机拿走。 一审判决后,小静的母亲提出上诉,认为赔偿数额过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继续治疗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33.8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小静的直接物质损失的具体情况,判令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合理有据。小静之母所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不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所提今后继续治疗费可待损失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审法院作出的附带民事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