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16“紧箍”管法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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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3:22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李震平通讯员张娅)“超标准收费,私设小金库,收取诉讼和执行费用打白条,办案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接受当事人钱物、吃请和安排的娱乐活动等……”针对这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8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提出十条禁止性规定,特别是针对执行工作中不规范问题又提出六条禁令,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十条规定 1、严禁超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违者责令清退超收的款额并予以通报批评; 2、严禁除立案庭外其他业务庭室收取任何诉讼费用、私设“小金库”、“小账本”,违者免除责任庭室主要负责人职务,该责任法院院长到上级法院检讨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3、严禁违法受理或拒绝受理案件,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4、严禁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值庭法警庭审时不按规定着装、吸烟、接打电话或迟到早退,违者予以诫勉谈话,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离岗培训; 5、严禁刑事案件超期羁押和民事、行政案件超审限,违者或弄虚作假者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6、严禁收取诉讼、执行费用“打白条”,违者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责任法院予以通报批评; 7、严禁办案中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吃、同注同行,违者责令责任人支付所开销的费用,并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 8、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或为律师介绍案件,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中牟利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 9、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钱物、吃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违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严禁泄露审判机密,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处分。 六条禁令 1、严禁非执行机构、非执行人员承办执行案件。违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非法私自执行案件者,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 2、严禁消极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执限办案必须易人;执行员年内超执限3案以上,离岗培训。 3、严禁违规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超标的查封。违反者,责令停职检查,案件由上级法院指定或提级执行。 4、严禁对案外人异议不审查,不答复。违反者,调出执行机构,有关领导向上级法院作检查。 5、严禁执行人员违反规定介入评估、拍卖。违反者,责令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 6、严禁借用或故意拖延发还执行款物。违反者,予以通报批评,并离岗培训;挪用或贪污执行案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