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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状告“立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4:31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17日讯(通讯员祁云奎记者沙文婧)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首起通过诉讼确认驰名商标案近日宣判,原告将军集团济南卷烟厂的“将军及盾”商标被确认为驰名商标,被告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权成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今年3月,原告将军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卷烟厂(简称济南卷烟厂)以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立军包装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为由,将其告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
济南卷烟厂在诉状中称,原告是全国烟草行业首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1989年和2002年,济南卷烟厂分别将“将军”及英文“General”文字及图形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长久以来,原告陆续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和策划,使得“将军”商标在中国家喻户晓,“将军”香烟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也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原告认为,被告虽然经营、生产、销售的是包装材料,主要产品是卷烟的封拉线,但却将原告注册商标的字体及图形作为产品标识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字体、字型、结构完全一致,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产品主体和来源混淆,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注册的“将军”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而被告立军包装公司辩称,原、被告两者的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被告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故被告使用该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另外,被告认为原告商标不是驰名商标,不享有扩大保护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济南卷烟厂的“将军及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济南立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封拉线包装上使用与原告“将军及盾”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济南卷烟厂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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