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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倒伤路人 判养护段赔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4:5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宜宾市长宁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伤害案,一审判决该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因没有履行“清除枯树、排除危险”的义务,导致该县教师贾安平被路旁倒下的枯树致二级伤残,养护管理段赔偿伤者310482.32元。

  大树轰然倒下中学教师致残

  2004年8月2日晚20时左右,长宁县某中学教师贾安平骑摩托车从古河镇向长宁县城方向行驶,当时正刮七级大风。当贾行至坝头一住户家门口时,突然路旁一棵直径达30公分的大树轰然倒下,擦过贾的脸部后打在贾的摩托车上,将贾掀翻在公路上。贾当即感到腰痛难忍,脸上鲜血直淌,下肢失去知觉不能动弹,行人七手八脚将贾送到长宁县人民医院急救。

  该县医院经CT检查诊断为:贾椎体爆裂骨折伴脊髓神经挫伤,左侧横突骨折,面部、颈部、肩、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等。贾于当月4日转入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04年12月18日,宜宾市中院鉴定为脊柱损伤合并L1平面以下不全瘫痪,构成二级伤残。

  四单位成被告都说自己没责任

  好端端地行驶在路上,竟被打成重伤。32岁的贾安平出院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和身体都受到极大伤害。今年2月,贾愤然将长宁县交通局、长宁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长宁县公路养护管理段、长宁县古河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单位给付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共计48万余元。

  长宁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戏剧化的场面出现了:长宁县交通局认为自己不是公路管理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贾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尚无结论,本案也不属于侵权赔偿,且贾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长宁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认为,贾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贾的诉讼请求;长宁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则认为他们已改制为长宁县道路养护公司,所以贾起诉的被告不是他们;而长宁县古河镇政府称,致贾受伤的林木属路产,林木的管理、看护是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事,且该地段也不属于他们管辖的城镇范围。

  公司尚未注册养护段难推责

  究竟该谁为贾安平受伤“买单”?长宁县法院开始了调查、取证,对事发地段“肇事”枯树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该树为公路边栽的白杨树,已干枯。因当日七级大风将整棵树刮倒后,该树已断裂为4截。

  法院还查明,长宁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虽经长宁县政府办公室批准改制为“长宁县道路养护公司”,但该文件同时也明确批复,保留养护段牌子,且“长宁县道路养护公司”至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尚未成立,而公路养护管理段职责范围就包含公路养护与改建、公路养护质量监督检查与路况评定、公路灾害抢修与保畅、公路绿化等。

  一审判决赔偿不服上诉中院

  经大量调查取证,长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县公路养护管理段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将公路边的枯树排除,导致枯树砸伤路过的贾安平,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贾安平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且在大风天气时,没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车辆,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该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负责人赵光华对记者称,他们已向宜宾中院提出上诉。而贾安平称,他已找好律师,准备将官司打到底。

  记者田富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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