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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5:20 长沙晚报

  本报讯昨日,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从9月底起,我省将用2年时间,在全省部分县(市、区)进行城市医疗救助试点,之后再用2年-3年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大病医保但医疗费用个人仍难以承担的,其他城市
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标准为:个人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原则上一年只补助一次;两人以上患大病的家庭享受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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