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事故判前车负全责 还原实验显示车祸真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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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5:2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陈宋波实习生黄晓虹) 后面的车撞上前面的车,结果前面的车被认定负全责。16日,在高速公路执法第三大队11支队的办公室收到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前车驾驶员李志宏大呼“想不通”。 难道是执法部门搞错了?据悉,执法部门不仅有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而且还亲自做了还原实验。这在重庆高速路执法史上是头一次。
事故 今年7月6日晚8点20分,雍华生开着车牌号为渝B/Z3909的雪铁龙小车,从安稳驶往綦江,在途经渝黔高速公路L104KM+170M上坡路段时,雍突然发现,前方有烟雾。当时,雍没有多想,继续前行,不料烟雾转而变成了黑色浓烟。在视线被拦的情况下,雍立即刹车,往左打方向盘,但已经来不及了,车祸最终发生。 原来,前方是一辆车牌号为贵州C23078的农用运输车,那滚滚的浓烟,正是它冒出的尾气。该车的驾驶员便是李志宏。 报告 随后,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开始调查。经过调查,执法部门认定:贵州C23078号农用车尾气严重超标,排放大量黑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同时,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车辆检验报告显示,在事故路段,相同装载条件下,该车的最大行驶速度为37.9km/h,低于高速路的最低时速60公里;另外,该车也未安装后下部防护装置。又据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在渝B/Z3909雪铁龙小车上,未发现有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方面原因。 实验 光有书面报告还不够,为了搞清楚前车与后车在事发时的状况,高速公路执法部门甚至还做了两次还原试验。 事故发生几天后,贵州C23078再次被开上了渝黔高速。驾车人仍是李志宏。实验时的天气状况与事发时差不多———天气晴朗。只是,为了录像的需要,时间被安排在了傍晚时分,而非晚上8点20分。 从录像资料看,贵州C23078的烟雾确实十分惊人,因为是上坡路,巨大浓密的尾烟基本上包围了整个车的尾部,在其后200米的位置,根本看不到该车的具体所在。 基于上述情况,执法部门遂作出了这次“不同寻常”的认定。据悉,在高速路以前发生的类似事故中,后车基本上都是负全责或主责。 据高速路执法人员介绍,为认定事故责任而专门做试验的作法不多见。他们同时称,今后在认定类似事故时,这样的试验将形成制度。 >>> 挑战错误安全观念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负责人称,前车应担负起让后车看见自己的义务 本报讯 (记者陈宋波实习生黄晓虹)后车撞前车,前车负全责,据了解,这样的认定,在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内部也引起了不小争议。 市高速公路执法部门负责人李旺斌昨天就此表示,此次认定,完全是按交通法的规定而来,不同的是,这次认定体现了一种新的思路。 前车后车都有义务 “我们不是挑战法律,我们是在挑战一种错误的安全观念。”李介绍说,其实这个事故的认定原则很简单,即发生追尾事故时,执法部门不再认为后车有绝对看见前车并进行避让的义务,而是认为,前车和后车都具有相同的义务和权利。 李进一步解释说:“后车当然应该注意到前车,相应地,前车也应该让后车看得见自己,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就会损害一方的权益。” 今后执法将参考此案例 据悉,自重庆有高速路以来,这样的前后车相撞事故经常发生,但处罚后,仍无法遏制。执法队员在执法时发现,很多前后车相撞的车祸并不是由于后车没注意,而是由于前车没尾灯或黑烟太大,后车根本看不见。 “公正,就是要让本身没有错误的人不必为他人的错误负责。”李旺斌说,在今后类似事故的认定中,高速公路执法部门都将依据此案例体现出的执法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