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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新规照顾特困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7:42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履臻)记者昨天从哈市拆迁办获悉,为在拆迁中照顾特困户和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哈尔滨市不久前出台了《关于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给予照顾的具体规定》。新规定要求在拆迁时对持有“低保证”的特困户每户拆迁货币补偿不低于5.5万元,残疾人在此基础上,每人增加补偿1万元。新规定实施以来,已有300余户符合条件的拆迁户享受到新政策。

  据悉,这一规定是专为照顾拆迁特困户、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制定的。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拆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对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和二级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5.5万元的基础上,每人再增加补助1万元。

  另据了解,这一规定目前仅适用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动力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拆迁项目。呼兰区和市属各县(市)的照顾标准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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