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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出租房”成为“放心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7:42 哈尔滨日报

  李长军 本报记者 苗迎杰

  你是否担心租出房子带来隐患,唯恐哪日一不小心惹上纠纷;你是否刚刚住进出租房,就被房屋存在的“硬伤”折腾得不得安宁;你是否发现邻居突然多了些“外来”租房者,“家”的安全感骤然降低……

  面对“出租房”给市民生活带来的酸甜苦辣,近日哈尔滨市给房屋租赁市场立规矩,从今年9月10日起全面实施《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法》对房屋租赁范围和条件、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房屋交付使用和维修、房屋转租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租赁行为出现的多样化合乎房屋租赁失常管理的需要,《办法》对房屋租赁市场租赁行为、协管机制、预租管理、租金申报、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届时,将为与出租房相关的各方消除隐患,让“出租房”真正变成“放心房”。

  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协管机制更加明确。《办法》中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租赁有关管理工作,例如,外来人口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工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租赁信息的统计以及住宅房屋租赁日常管理的协管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及时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互通房屋租赁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房屋预租将纳入管理。新《办法》中规定,将房屋以联营、承包、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并取得收益;将房屋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将底下构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取得收益的等情形视为房屋租赁。

  阻断虚报、瞒报租金行为。新《办法》中规定了房屋租赁实行租金申报制度,要求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的租金明显低于房屋租赁市场参考租金价格,或者租赁合同未约定租金以及约定租金不明的,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估价格予以确定。同时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市场的租金价格水平,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发布市场参考租金价格信息。

  新《办法》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了行政处罚权利和标准,对于房屋出租不登记备案的,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金;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对出租人处以1000~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预租商品房规定的,对出租人处以2~5万元的罚款。

  那么,办理登记的费用及相关手续又如何呢?市房产租赁管理中心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市租赁中心在各区都设立了租赁管理所,居民可就近登记,手续当天办完,对于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住宅楼每年每户收取100元费用,由出租方缴纳;非住宅楼,按年租赁额的1%收取,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负担50%。对于逃避登记的居民,管理中心将在各区设有电话,邻居、居委主任可随时通报,管理人员也将进行走访、调查。”

  --稿件来自《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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