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场到底该不该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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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9:05 解放日报 | |||||||||
浴客陈晓明(化名)在与上海乌岩圣泉浴场工作人员争执中遭刀刺身亡,其家人将浴场和浴场负责人许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浴客被刺身亡 去年5月1日中午,陈晓明与大哥及朋友在乌岩圣泉浴场洗完澡后,进休息室休息。当
索赔58万获赔5.8万 陈晓明的父母、妻子都是浙江天台农民,唯一的儿子年仅4岁,一家人悲痛欲绝。虽然唐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但他也来自农村,家境贫困,无赔偿能力。于是,去年6月,陈家人将乌岩圣泉浴场和浴场负责人许某诉至法院,索赔5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陈晓明与唐成冲突时,浴场未及时阻止,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浴场赔偿陈家5.8万余元,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市一中院上诉。 浴场是否该赔 昨天的庭审中,许晓阳称,浴场已于4月30日前结清唐成工资、归还他的暂住证,事发当日,唐成已不是浴场员工,其所为系个人行为;争执发生时,浴场保安等人员也及时劝阻并报警,因此浴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陈家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浴场并无有力证据证明事发时已与唐成解除雇佣关系。事发当天,唐仍留在浴场,对顾客与同事发生纠纷进行劝阻的行为完全属于职务行为。该律师还指出:事发时,浴场多名员工参与斗殴;唐成平日就爱玩弄刀具,浴场作为雇主却未劝阻,最终导致惨剧发生。浴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本报实习生 吴艳燕 本报记者 陆一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