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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规定时限内更换电话磁卡责任自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09:36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8月18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林宇峰曹永)河南南阳市民于先生购买了价值近10万元的电话磁卡,然而却没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为等额的IC电话卡。于先生认为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网通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此案经过一、二审,8月17日终于尘埃落定,于先生以被驳回诉讼请求而告终,原因就在于其不在规定时限内更换电话磁卡。

  邮电部电信总局曾于1994年面向全国发行电话磁卡,1995年该局从邮电部分立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9月更名为中国电信,2000年7月17日,河南省电信公司成立,2002年9月23日,该公司变更为中国网通集团河南通信公司。于先生自1996年至1998年陆续购买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发行的不同面值电话磁卡2169枚,存有价值10万余元的电话磁卡没有更换为IC电话卡。2001年9月13日,中国电信获得了信息产业部“关于电话磁卡更换事实方案的批复”后,于2001年10月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声明“淘汰磁卡公用电话,用IC电话卡为用户更换电话磁卡”,河南省电信公司把为用户更换电话磁卡更换时间定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用户可以在营业时间内到当地电信部门相关营业厅办理换卡事宜。2002年12月31日24时磁卡公用电话停止服务,电话磁卡同时停止使用。”

  金水区法院认为,原告于先生自购买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发行的电话磁卡后,双方便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所持有的电话磁卡,可接受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提供的通信服务,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IC卡公用电话代替磁卡公用电话是科技信息进步的结果和要求,电话磁卡更换成IC电话卡,仅系通信功能载体发生了变化,通话功能及原存有的通话值长并未发生变化,也并非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且未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应按照被告方换卡公告规定的期限更换电话磁卡,过期不予更换,再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或继续提供等值的通信服务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且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于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于先生应按照网通公司换卡公告规定的时间更换电话磁卡,以不知道为由,再要求网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或继续提供等值的通信服务的请求,理由不充分,且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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