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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向《物权法》提意见 表决有效票数难以进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29 江南晚报

  本报讯最近,新世纪花园采取招投标形式选择物业公司,但业主表决成为这项活动的一大困难。目前《物权法(草案)》正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无锡的业主们及各界人士就业主表决一项提出建议。

  新世纪花园原物业公司合同期满在即,业委会必须要在短时间内争取业主们的表决。可900多户的社区,找不到一个可容纳2/3人数开会的地方,而用书面表决的形式靠业委会挨
家挨户上门送选票时间太长。最后,他们只能在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完成这次投票工作。令业委会感到无奈的是,他们大多成员都有工作,不可能把精力专注于业主表决上。

  业主表决最关键的是表决票数。表决有效票数以什么为单位,又让业主们犯难。

  《物权法》对业主表决票数进行了规定,但业主们对此认为实施起来还是有些问题。

  第七十八条规定表决有效人数是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

  多年从事房地产的法律顾问李忠律师提出看法说,有的别墅小区业主们专有面积还达不到建筑总面积的二分之一,这势必使业主表决无法起效;而有的住户一家有好几口人,若按一人一票来表决,那么人多的家庭肯定占了优势。他建议最好以“户”为单位进行表决。

  (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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