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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经适房,法律服务所支“歪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38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可仍有人私下出售。近日,有人爆料,少数基层法律服务所,竟为一些违背政策的买卖双方做起了“法律顾问”。

  从“专业角度”帮买卖双方润色协议

  在爆料者的指点下,记者来到尧化门附近一家法律服务所,问能不能买尧林仙居经济适用房。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买,只要事先签好协议就行”。协议的一般“模式”是,买家先付大部分房款给卖家,等5年后再过户,买家将余下的钱款交清。他让记者先起草一个协议,然后拿给他修改。而这个服务“少则50元,多则一两百元”。几天后,记者带着一份“经适房购房协议书”再次来到这家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说,条款“太简单”,并提醒,必须在附件里约定,要售房人提供相关的拆迁安置材料。

  有交易者竟认为这是“服务群众”

  记者表示,万一对方反悔闹官司,法律是否会承认“协议”有效?该工作人员称,到他们这里签这种协议的很多,而且这“不违反政策,因为协议里又没说现在过户。”“好多人都是通过这个路子卖房子。”一名经济适用房户主告诉记者。对于法律服务所为经适房私下交易当“参谋”这一举动,这名房主竟表示:“他帮你把关,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服务群众。”

  合同可被视为无效,交易风险大

  听说有法律服务所在为经适房私下买卖做“法律顾问”,市房改办一位工作人员很吃惊。他表示,去年12月2日,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现在出现的这种所谓的“协议”其实是在规避政策。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淑君表示,《合同法》中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她认为,签订这样的“协议”对买房人来说存在风险,如果发生争议闹上法庭,此合同很可能被视为无效,而无效合同的处理结果只能退房还款。作为法律从业者,不应该为买卖双方做这样的“法律顾问”。 南京日报记者 陆诚(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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