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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失灵撞了车 法院:加害方无过错但不能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54 龙虎网

  【龙虎网讯】去年4月份,南京一家旅行社受北京某旅行社的委托,负责该夕阳红旅游团在华东5市的旅游接待工作。4月14日下午2时许,该旅行团租用一辆中型金龙客车停在沪宁高速苏州新区收费站停车交费。一辆甘肃牌照的中巴车紧随其后,驶进同一条收费通道。不知何故,在该收费站时,后来的中巴车并没有减速停车,一头重重地撞上了金龙客车的车尾,车上16人不同程度受伤。宁沪高速公路交警大队对该事件调查认为,系中巴车制动装置损坏,致使车辆制动无效,该事件被认定为“意外事故”,而非交通事故。

  随后,由于协商不成,旅行社将对方单位告上雨花台区法院。雨花台区法院认为,对于意外事件的损害赔偿应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虽然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方过失造成的,同样加害方也无过错,但加害方的责任不能免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肇事驾驶员赔偿旅行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余元,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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