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不能让过错方得逞 婚外情干扰家庭法院不予离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5:56 龙虎网

  【龙虎网讯】负心汉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先是诬蔑妻子在外有婚外情,在谎言被揭穿后又表示自己已经有了婚外情。本以为自己已经达到法定离婚情节,但法院却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李信(化名)是六合农民,1996年经人介绍与刘馨(化名)相识后结婚。2000年,两人到黑龙江省某市开办浴室。经过几年的奋斗,他们手中终于有了一点积蓄。但就在这时,李信
却与当地女子汪某产生了感情,随后他将汪某带回老家,公然同居。

  刘馨虽然知道此事,但由于生意太忙走不开,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004年底,李信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李信在法庭上称,刘馨在2004年春节时,因家庭矛盾抛夫弃子与已婚男性杨某同居生活,给自己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但李信的诉称却被刘馨及周围邻居揭穿,于是他又当庭宣布自己已有婚外倩,对妻子没有感情,要求离婚。刘馨表示,虽然李信已经在外有了别的女人,但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自己并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两人在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后因性格不合,相互指责对方有外遇而产生争吵。2004年,李信与汪某开始同居。法院认为原告与他人同居对夫妻感情伤害较大,但只要原告能改正过错,夫妻关系还有和好可能,所以不准予两人离婚。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院前期调查发现,李信家中贫穷,与刘馨两人是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婚后在妻子的帮助下,李信才能在黑龙江开浴室,经济条件日渐改善。李信虽然有婚外情,但如果判决两人离婚这就达到了李信的目的。首先不利于社会安定,并且与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过错方起诉离婚,为保护无过错方,法院应不予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在经过慎重考虑后,法院才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决定。

  作者:陈曦 叶子青

  (来源:金陵晚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