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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换肝后死亡 丈夫索要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3:5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讯(记者赵倩) 昨日,武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医疗合同纠纷案。赖锦萍患有肝癌,她在成都某医院做了肝移植手术,结果过了1年零9个月后就死亡。赖的丈夫唐健康认为医院在手术前没有告知换肝效果和生存期,导致唐在手术同意书上的签字意思表示不真实,要求撤销与医院的医疗合同,返还25万元的医疗费用。

  唐健康称,妻子赖锦萍2001年患肝癌。2002年,手术后的赖锦萍肝癌复发,到成都
一家医院检查。医生称赖已是肝癌晚期,惟一的治疗办法是换肝。为了挽回妻子的生命,唐健康卖掉了家里的住房,筹集了30万元交纳肝移植费。

  2002年9月,赖锦萍接受了肝移植手术。唐健康签订《手术同意书》时,院方并未注明术后的生存期和具体风险。唐健康称,妻子手术后,主刀医生说“手术成功,但肝癌已经转移”。2004年6月,肝癌复发的赖锦萍不堪病痛折磨离开人世。唐健康说,医院不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这样的医疗合同理应撤销。

  唐的委托代理人称,医院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写明赖锦萍手术后复发的风险,导致唐健康对手术效果产生重大误解,以为肝移植后肝癌将彻底根治,所以才选择手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双方的医疗合同可以撤销。

  医院的诉讼代理人称,医生在术前曾反复向患者家属说明肝移植的危险性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术后肝癌复发。由于医患双方没有签署手术合同,只签有手术同意书,原告并非适格的合同主体。况且医院已经按手术同意书上的内容实施了手术,原告要求退还医疗费缺乏依据。

  法院昨日审理时认为,此案有一定特殊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赖锦萍已经死亡,唐健康只是她的继承人之一,因此此案需要追加死者的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审判长宣布,将择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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