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续“香火”签订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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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9:40 检察日报 | |||||||||
本网讯 (冯玉兴 朱宝祥王伟宁)早年丧夫、老年丧子的朱老太太为了使自家有“后”,在痛失爱子后与已经怀孕的儿媳签订了“香火协议”,要求儿媳将孩子生下来,否则儿媳将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后因儿媳违约,朱老太太将儿媳告上法庭。8月15日,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香火协议”无效,依法驳回了朱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年近六旬的朱老太太早年丧夫,受传统旧观念影响,老人一生做梦都想有个孙子。今年2月23日,小儿子因为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而儿媳王某已怀有两个月的身孕,这给深陷丧子之痛的朱老太太略微带来了一些安慰。但朱老太太担心儿子不在了,儿媳会因为改嫁而将孩子做掉,于是婆媳二人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儿媳保证把与丈夫共同的“结晶”生下来,如有违约,情愿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后来,王某禁不住家人和朋友劝告,瞒着婆婆将孩子做掉了。得知这一“噩耗”的朱老太太当时就晕了过去,惊醒之后的老人突然想起双方曾经签过的“香火协议”,一气之下将儿媳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5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依法保护妇女的生育权,“香火协议”明显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认定原、被告签订的“香火协议”无效,驳回了朱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作者:冯玉兴 朱宝祥 王伟宁 (来源:检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