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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搭进21万医药费 车主状告“借用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09:47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一私企老板将私家车借给生意伙伴用,而该生意伙伴又将这车交由他人驾驶,并酿成4死9伤的事故,私企老板为此垫付了21万元的医药费。近日,经法院两审审判,私企老板终于获得肇事驾驶员所在单位支付的10.5万元垫付款。

  王小春和陈文都是私企老板,在生意上有合作。去年5月26日,陈文向王小春借用小型客车,说约一业务公司的3名客户去镇江谈生意。王小春二话没说,便将车交给了陈文。

  当天下午,陈文在镇江谈完生意,将车交给刘成驾驶。当晚7点,刘成开车载着陈文等3人在句容境内与一辆镇江牌照的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车上包括刘成、陈文在内的4人均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相继死亡。而那辆中型客车上也有9名乘客受伤。王小春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医院,垫付了陈文等人的抢救费21万元。

  去年6月25日,句容市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刘成持实习驾驶证驾车技术生疏,行至事发弯道地段时车速较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王小春曾多次和刘成所在单位,也就是和陈文去谈项目的业务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4人的医药费,但遭到拒绝。为此,王小春将该公司告到高淳县法院,王小春认为,陈文向自己借车,是供业务公司谈项目使用,因此,作为实际借用人的业务公司应该承担四人的医药费。

  由于王小春没有证据证明业务公司是车子的实际借用人,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小春的诉讼请求。

  王小春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调查发现,陈文借车去句容谈项目,业务公司也是受益人。因此可以推定业务公司是肇事车辆的实际借用人之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期间,借用人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车辆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垫付责任,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业务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据此,市中院判决业务公司给付王小春垫付款10.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作者:马乐乐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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