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不合法 父母仍是监护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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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杨力实习生朱雪慧贾小清)昨日本报报道的《打工妹亲生骨肉忍痛送人》引起多方面关注。昨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的一位教授,就这件事情牵涉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教授讲,由于收养手续不合法,所以无论是事先的口头协议还是对方已经垫付了医药费,都不能成为阻挠孩子父母要回孩子的理由。 昨日上午11时许,当记者再次来到东三爻村那家“夕阳红”诊所时,这里已经人去楼
下午3时许,记者就这件事情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的一位教授。教授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出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教授讲,这名被抱走的女婴,明显不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而女婴的父母也强烈要求要回孩子,没有表示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同时,收养女婴的人家也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无法确认其是否满足收养人的条件。所以这件事情产生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受法律保护,林建立和任欢仍然是女婴的合法监护人,他们提出要回孩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当记者提出他们曾经有过口头协议时,教授讲,首先他们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就算孩子父母有悖道德,反悔事先协议,或是对方垫付了医药费,都不能成为阻挠孩子父母要回孩子的理由。但是,对方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应该由孩子父母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