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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调解讨回装修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05 宁夏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齐向东)2004年7月刘先生在兴庆区上海路太阳都市花园购买了一套住房,并按照物业公司的规定于2004年7月15日交纳了1000元装修抵押金,当时约定押金一年后退还。但今年7月15日刘先生向物业公司讨要押金时却遇到麻烦。

  刘先生去讨要装修押金时,物业公司却告知他要扣除今年后半年的物业费。由于物业公司交房时承诺的车棚、道路、天然气等设施都未能按时交付使用,刘先生就不愿意交纳后
半年的物业费。可物业公司以此为由,拒不退还装修押金,还要求刘先生补齐物业费。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向银川市兴庆区北环工商所投诉。工商人员经过向双方了解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事前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判定此纠纷的责任在物业公司。

  经过工商工作人员多次调解,物业公司给刘先生退还了装修押金1000元。新闻来源:现代生活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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