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老汉追究侵权责任被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07 每日新报

  家中丢失财物状告物业公司张家民王邵丹郭儒村马志国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实习生王邵丹通讯员郭儒村马志国】市民应某在家中丢失两部手机和1500元现金后,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究该公司的“侵权责任”。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某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原告应某与被告物业公司系物业管理合同关系。2002年12月,双方签订“业主公约”一份,约定被告负责对原告居住小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公约第三条规定,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小区安全的义务。公约第四条中写明的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享有的权利为,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物业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有权就小区的物业管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及提出意见。

  公约约定的小区业主或使用人义务为,二层及二层以上阳台窗户不得安装防护栏。公约的“双方违约责任”中约定,因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或使用人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业主公约签订后,原告按期交纳物业费。但一个夜晚,原告家中被盗,丢失手机两部及1500元现金。原告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能侦破。几经交涉未果,原告以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为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6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业主公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公约约定的条款履行。原告家中被盗,损失6000余元。原告虽提出被告未按照“业主公约”的规定履行义务,但未能证明被告在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误,以及其家中被盗与被告管理工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外,原告提出被告不同意其在阳台窗户安装防护栏,给盗窃分子以可乘之机,故被告应赔偿其损失。但不安装防护栏是“业主公约”中明确约定的原告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说法

  有关法学专家在评析此案时说,本案其实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侵权关系,一个是合同关系,两种关系在本案中形成竞合。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案由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也就是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而被告既没偷原告,也未抢原告,也就是说被告并未实施任何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所以,原告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专家表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有合同,被告负有保护原告财产不受侵犯的义务。如果本案原告以“合同违约”为案由提起诉讼,也许能获得相应赔偿。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