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要回女婴 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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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1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杨力实习生朱雪慧贾小清)昨日本报报道的《无钱分娩将娃送人父母声声呼唤孩子你在哪里》,引起多方面关注。雁塔区卫生局的执法人员已经着手调查利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医院。昨日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的一位教授,就这件事情牵涉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咨询。教授讲,由于收养手续不合法,所以无论是事先的口头协议还是对方已经支付的医药费,都不能成为阻挠孩子父母要回孩子的理由。
卫生部门急查做性别鉴定的违法医院 昨日上午雁塔区卫生局的执法人员,赶到东三爻村对“夕阳红”诊所进行检查,但诊所已经关了门。11时许,当记者再次来到东三爻村那家“夕阳红”诊所时,这里已经人去楼空,硕大的“招租”二字写在紧闭的门板上,询问了房东才知道,租赁房屋开诊所的夫妇俩17日晚上已经匆匆搬走了。卫生局一位姓吕的工作人员表示,利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他们将立即着手调查利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的医院,一经查实将根据《母婴保健法》进行严惩。 派出所表示“孩子能要回” 随后记者又赶到长延堡派出所,民警讲,经过他们的调解,诊所大夫已经同意和孩子父母进行协商,等待孩子父母筹集到医药费等费用后,就可以将孩子抱回来,至于什么时候抱回孩子,要等孩子父母筹够费用后才能决定。对诊所为什么要搬走他们也不清楚,17日下午他们还去过诊所,当时诊所还在营业。民警表示,他们已经对诊所的大夫进行了调查,并做过笔录,将根据笔录上所记录的诊所大夫的住址查找其下落。 法律专家说“要回孩子是父母的正当要求” 下午3时许,记者就这件事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的一位教授。教授告诉记者,收养在我国是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对收养关系的成立作出明确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教授讲,根据《收养法》,这名被抱走的女婴,明显不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而女婴的父母也强烈要求要回孩子,没有表示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同时,收养女婴的人家也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认定,无法确认其是否满足收养人的条件。而且确定收养关系是需要送养人和收养人双方同时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日起开始生效。所以这件事情产生的收养关系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受法律保护,林建立和任欢仍然是女婴的合法监护人,他们提出要回孩子的要求是正当合理的。 当记者提出他们曾经有过口头协议时,教授讲,首先他们的收养关系并不成立,就算孩子父母有悖道德,反悔事先协议,或是对方垫付了医药费,都不能成为阻挠孩子父母要回孩子的理由。但是,如果排除买卖儿童行为的存在,对方为其垫付的医药费应该由孩子父母承担,但是考虑到孩子和其母亲的身心健康,由母亲哺乳对新生儿的健康有很大的益处,所以如果孩子父母实在无力一次还清对方垫付的医药费,也应该尽快将孩子送回,所欠的医药费可以考虑分期归还,至于对方由于想收养这个女婴所产生的间接费用,则不应该由孩子父母承担。 昨日下午4时许,记者接到孩子父亲林建立的电话,林建立非常感谢本报对他给予的帮助。(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最新进展 卫生部门 今将急查违法医院 公安机关 父母筹够费用,孩子有望要回 法律专家 这种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待解之谜 给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医院能玩啥猫腻? 女婴父母能筹到对方垫付的医药费吗? 真正的收养人到底是谁? 由未婚同居引起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解决? 欢迎读者阐述观点,电话:814116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