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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签单1.9万 酒店起诉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0:18 半岛晨报

  法院一审判决非职务消费由个人买单

  晨报讯 (达礼首席记者王勇)大连某公司经理等3人在市内某酒店签单消费,半年内共欠下55笔、1.9万余元未付,多次催要未果,该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还钱。日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无法证明为职务消费,由签单者个人买单。

  大连西岗区某酒店诉称,2002年12月至2003年5月,大连保税区某气体有限公司在该酒店签单消费,消费账单上有明确的消费项目及每次消费金额并有该公司经理张某、职员李某、徐某的签字确认。

  上述几人消费后,除几笔款项及时结清外,余下55笔共1.9万余元至今未付。为此,酒店方面多次催要,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餐饮消费1.9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该酒店出示55张欠款单,其中张某签字的有51张,共1.8万余元、徐某签字的3张,共600余元、李某签字1张,300余元。

  该气体公司表示,到该酒店消费是张某、徐某、李某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同时,该酒店起诉中索要欠款中的1万元,张某已给付该酒店。

  法院认为,该酒店要求大连保税区某气体有限公司给付餐饮服务费1.9万余元,因为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签单消费的张、徐、李的行为属职务消费,因此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经过调查已确认张某已给付欠款近1万元,在其应支付该酒店款项中应予以扣除。

  因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徐某、李某10日内分别给付该酒店餐饮费8000余元、600余元和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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