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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未能得逞竟然火烧仓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8:44 每日新报

  张家民于翔刘志敏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山东男子张某在敲诈某公司未逞后,投掷“汽油弹”,火烧该公司仓库。日前,张某被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同伙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 12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朱某伙同许某经预谋,欲对某公司负责人赵某实施敲诈。 2004年12月31日,由朱某用“屈飞虎”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此后,张某两次用购买的IC电话卡给某公司打电话,声称“明天中午12点以前,把钱汇到卡上,如果不汇钱,你们厂子就别想开了”。张在电话里向该公司索要现金10万元,之后又降为5万元,并要求将钱汇入指定账户。

  2005年 1月11日,张某、许某等人见某公司未将钱汇入其开设的账户,便欲烧毁该公司的仓库,以示报复。当日20时许,张某、许某等人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分装至两个玻璃瓶内。之后,按张某指示,许某等将汽油瓶点燃后,从窗户扔入某公司仓库内,造成仓库中成品塑料起火燃烧,财产损失达5100元。因被害单位及时发现情况,才避免了更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所以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应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为报复他人,而伙同他人故意实施放火的行为,还构成放火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二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敲诈勒索犯罪系犯罪未遂,故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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