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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要建“调解委员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2: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于今年10月份正式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在消协“调解委”工作的人民调解员,将从消协、工商局工作人员和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聘。(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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