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元车费动刀子 刺人重伤判4年赔七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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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4:1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成都8月21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蓝剑庆元)为了2元车费钱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用刀将他人腹部刺成重伤,结果不但没有逞到“威风”,反而既赔了钱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作出刘昌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受害人郑富均经济损失7310.40元的一审判决。 2003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宜宾县古罗镇刘昌介在该镇一店子门口,与被害人郑富均
法院审理认为,刘昌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给郑富均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徐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