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卖房卖出困惑:两万多元营业税征得合理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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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4:1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明明房产新政出台前纳税,为什么得不到税务机关承认? 本报讯记者王胡瑞报道:自今年6月实施房地产新政以来,许多市民遇到了一些困惑的事情。日前广州市民黄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并表达了他对新政中一些条款的不同意见。黄先生称,他于2003年5月购买了位于白云区大金钟路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即由发展商广州麓湖庄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征了1.85%的契税。由于孩子上学不便,今年7月26日
广州市地税局回应——税款未入国库收据不作凭证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就黄先生遭遇及其疑问,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在今年5月27日已经发文明确,税务部门要以房产证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日期作为购置房产的日期起点;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出售购入不足2年的住房,全额征收营业税;广州地税部门在掌握这一政策时,遵循以下原则:房产证日期和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不一致的,哪个日期在前就以哪个日期为准,充分照顾产权人的利益。这位人士表示,黄先生在卖房前未能充分了解有关房产新政策,没有掌握好卖房的时间,这样的个案比较少。至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代收税款的收据为何不能作为一个时间凭据,而必须以房产证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上的日期作为计算购置房产的日期起点,该人士介绍,在税款没有缴入国库或房产交易没有得到房管部门确权以前,房地产开发商代收购房者的税款以及开出的代收税款的收据,不能作为界定完税或产权交易的合法证明。(子琦/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