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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挪用存款银行承担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6:59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贾晋璇高阳)哈市某银行的下属支行行长私自将储户存款留作私用,只给储户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行长被公安机关批捕后,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日前,市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银行及其所属支行给付储户存款及利息。

  2004年8月11日,个体业户汪某来到哈市某银行一个支行存款50万元。时任该支行行长的沈某对汪某说,银行现正在审计,不能出具存折,只能出一份证明,等过几天审计结束后
再用证明来换存折。汪某只得答应。8月27日,当汪某来到银行要求换折时,沈某称银行仍在审计。汪某要求将钱全部取出,沈某说银行现在只能付出10万元,余下40万元要过两天才能凑齐。汪某就先取出了10万元,沈某将原无折保管单换成存款40万元的保管单。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沈某仍不给汪某兑付余下的40万元。汪某感觉其中有问题,就找到该支行的上级银行查证此事。得到的答复是银行没有因审计不能出存折的事,沈某根本没把汪某的50万元入账,而是私自挪作他用。其后,沈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批捕,汪某将这家银行及其所属支行一起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存在,银行负有按约定期限兑付存款并给付利息的义务。该支行应承担兑付存款的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上级银行承担。判决该支行给付汪某存款4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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