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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空房屋”起歧义引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57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到了房屋交付日却发现里面的租客没有搬走,买房人王先生以原房主没有按期交付为由,要求退房退款索赔双倍定金。但南京栖霞法院栖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后,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2003年元月,王先生通过房屋中介从陈先生手中买了一处门面房,说好陈先生要在房屋交付前将房内所有的户口迁出。陈先生也告诉买主,该商铺现在已经出租给了别人,房租
已收到2004年12月30日。不过从付清全部房款起的第二天起,租金就归王先生。双方还定好正式交付前,陈先生应腾空该房屋。

  问题就出在这最后一条。王先生认为,“腾空房屋”就是“房子是空的,里面没有人。”陈先生则认为,在对方明知房内有租客的情况下,他只要把自己的东西搬出、履行交付手续就可以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作为购房者,应当知道其所购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由于该租赁关系至2008年12月31日,因此要求陈先生腾空交房事实上不能履行,故“腾空交付”就是指陈先生将其物品搬出,现该房屋中并没有陈的物品,陈已履行了腾空交房的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栖庭毛蕾)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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