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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每月252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7:31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讯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近日哈尔滨市对市区及所属县(市)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含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亦应做相应调整。调整后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以月为单位)市区为252元,阿城市、双城市、尚志市、五常市为175元,呼兰区、方正县、依兰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延寿县、通河县为165元。

  据介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发给的医疗补助金、住院予以报销的医疗费、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死亡供养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等,也按失业保险金为基数做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于本月起执行。(黑龙江日报)

  作者:记者 董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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