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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例性骚扰官司打了四年没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3 新文化报

  本报讯 (记者 辛言) 4年时间,让今年40岁的林静变得憔悴不堪。林静是一起性骚扰案中的原告,案件经过法院两次裁决,两次上诉,两次被发回重审,如今身患癌症、辞去工作的她仍没有得到最终的“说法”。近期,这起我省首例性骚扰案将被再次审理。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继续上诉

  被告:原告属诬告,保留反诉权

  感觉被朋友刘侮辱了。2001年12月11日,林静一纸诉状将刘建告上法庭,要求刘建向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1万元,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时,原告林静出示了李娟的证言,李娟在证词中说的情况和林静表述的内容基本吻合。李娟在证词中称:“在洗浴中心的包房里,我听到林静大喊‘李娟快来帮我’……我连拉带拽的把刘建从林静身上拉走。那时,林静的浴衣被拉开,当时就坐在床上哭了。”

  除了李娟的证词外,原告律师还提供了酒店服务员和按摩师的证词。酒店部分,服务员是在包房外听到林静在里面说:“你别这样。”而按摩师的证词是亲眼看到刘建对林静的侵犯全过程。林静说,她本还可以搜集更多的证据,但因很多人害怕遭到报复,不愿意作证。

  被告方的证言有,一直参与其中的金中因为先期醉酒,后来又“在外面喝酒”,“没有看到”两人之间发生的任何事;在被告律师取证时,询问了每一个认识刘建的人他人品如何,证人都称刘建为人很本分、正派、义气,他们认为刘建不会做出这样的事等等。刘建在答辩时说,他对林静从没有骚扰行为,林静所诉虚假,属诬告,他保留对林静的反诉权。

  经过审理,法院对原告出具的酒店服务员的证言予以采信,因李娟与林静是朋友关系,她的证言没有被采纳,而按摩师因为提供不出身份证明,他的证言也没有被采纳。随后宽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林静的诉讼请求。

  林静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历经两次发回重审

  此案将在近期开庭

  2003年5月1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程序违法,撤销宽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004年7月6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林静不服继续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两年间,林静辞去了工作。去年年底,林静得了癌症,经化疗,现在她已没有了当年的风韵,但她仍没放弃这个官司。由于她病情严重,目前此案已经延期审理。据林的代理律师介绍,此案将在近期开庭审理。

  吉林省某律师事务所李律师介绍,

性骚扰虽然在法律保护上呼声很高,但实际打官司的人很少,首先是证据很难搜集,再者是没有专门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林静的代理律师胡律师说,他代理此案完全是被林静的坚决态度感动,在如此情况下还要坚持打这场维护自己名誉的官司,值得尊重。(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起因

  林静原是某银行的干部,刘建是省内某商业部门的

公务员,两人因工作上的交往结识了。2001年12月7日晚上,林静和几位常有来往的同学在长春市一家酒店就餐,其间,林静打电话给刘建,叫他到酒店一起用餐,餐后几位同学陆续离开,只剩下林静和女友李娟,刘建和朋友金中。

  按照林静的说法,21时许,趁金中醉倒,李娟去洗手间时,刘建强行吻了她。在离开酒店后,刘建提出送两位女士回家,可却把她们拉到位于红旗街的一家洗浴中心。林静和李娟在一个包房内做足底按摩时,刘建又进入包房,当着按摩师的面,对林静实行强行亲吻和侮辱,后被李娟拉开。那个晚上,让林静感觉受到了极大侮辱。

  法律解说

  性骚扰行为的本质特征为:行为人故意实施的带有性内容的行为违背了对方的意志,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尊严,是一种不受欢迎的行为。在我国地法律中,有几个法条是适用于性骚扰的,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刑法》还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等;《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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