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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元车资纠纷引发万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1:0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刘敏

  【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2月2日晚11点,定淮门大街1号发生一起因车资而引起的纠纷,乘客陈海(化名)受伤,司机李东(化名)的红色出租车受损。在城北派出所多次调解未果后,陈海委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朝亮将司机李东告上了法庭。

  陈海说,当晚11点,他从四平苑打车回家,定淮门下车时,司机李东向他要13元车费,他认为司机绕路,丢给司机一张10元的钞票后下了车,不料司机拿着一根“撬棍”追了过来,并将他手、头击伤。司机打伤他后就开车跑了,第二天,司机突然到城北派出所报警,说车受损,要他赔偿1000余元。陈海说,他左手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10级伤残。为此,他委托李朝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东赔偿他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5万余元的损失。

  被告李东则表示,当天晚上,他在南堡新寓门口载了一身酒气的陈海,到达定淮门1号时,陈海不付钱下车就走,他随手拿了扳子追上去要陈海付车费,不想陈海不给车钱还挥拳打他,一气之下他就用工具打了原告。而陈海则将他的倒车镜扳坏,雨刮器扳断,前挡风玻璃砸裂。他回到家后报了警。李东说,陈海手受伤完全是自己在实施损害车辆时弄伤的,与他没有关系,他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相反,陈海必须赔偿他车辆维修费1025元,以及12.7元车资。

  对此,鼓楼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未能采取理智的态度对待纠纷,以致发生相互推搡,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被告车辆受损的后果,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推搡中使用随车工具击打被告,过错更为明显,因此,对本案纠纷所造成的除精神损害以外的全部损失,原告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手部受伤完全是其自己在实施损害被告车辆时弄伤的,被告无需承担责任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李东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海1.4万元,而陈海则一次性赔偿李东486元。

  被告李东认为,陈海左手扳他的倒车镜时受伤,费用不该由他承担,因此在拿到判决书后,他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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