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完班回家途中撞伤人致死,律师:单位无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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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1:00 南京报业网 | |||||||||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谈欣 本报法援热线13073491827报道周末加班,回家途中一个不算很重的碰撞,对方送到医院后却突然死亡。事故认定还没下来,可能面对赔偿责任的老吴(化名)觉得有点冤,更想知道临时通知他去加班的单位,对事故是否也要负点责任。
40多岁的老吴是高淳一名有线电视线路维护员,工作就是骑摩托巡查、排除线路故障。8月7日原本应该休息的他,被一场台风搅了好梦。 上午7点多,单位通知他线路被风刮断,让他加班去抢修。忙到上午9点多,老吴排除了故障骑着摩托往家赶。行至一条没有人车分离的乡间水泥路,一四十来岁的妇女,反道骑自行车迎面而来。就在两车接近时,该妇女突然听见有人喊自己,回了一下头。等她转过头发现老吴时,距离已经非常接近,躲闪不及,两人撞在一起。好在老吴提前刹车,碰撞并不严重。不巧的是,那名妇女一跤正好摔到了后脑勺,皮破出血。报警后,老吴带着妇女去了医院。两天后,被撞妇女不幸身亡。 事情并没有因此结束,面对死者家属,老吴忐忑不安地等待着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心里盘算:要不是单位突然让他去加班,也不会出这事,如果要赔偿,不知道单位是不是也要出点钱。律师观点 对于此事,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陈清律师认为:界定是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很关键。如果老吴作为巡线员,在骑车巡线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导致他人受损,那么作为职务行为的主体,单位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严格地讲,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路线上,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是在上下班过程中,导致他人受损,单位就没有责任。 (编辑 小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