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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货款说法各异,一被告偷录证据被否决照赢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1:00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栖民二金陵晚报记者毛蕾【金陵晚报报道】关键证人的当庭陈述与其本人的一段被偷录的谈话内容截然相反!究竟哪种陈述更真实可信?在一个来源不合法、但有可能更接近事实真相的证据面前,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断?在下面这个故事中,我们将看到一个普通民事法官的“心证”历程。

  货款纠纷

  3个月前,南京栖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货款纠纷案。“货发出去2年多了,钱却没有付”,南京某实业公司拿着一张收货凭据,要求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和事业公司支付8500元货款。奇怪的是,两个被告公司全都异口同声地说,这笔货款早已付清!事业公司还拿出一张实业公司开具的面额刚好是8500元的普通商业发票说:“不付钱他们怎么会开发票给我们?”谁的说法更可信?该院民二庭承办此案的沈小军法官心里有些拿捏不定。

  偷录的证据

  不久,建安公司提供了一份特殊证据——一段偷录的谈话。录音中,实业公司职工王宁(化名)十分肯定地承认建安公司已经向自己的单位付清了这笔8500元的货款,还表示自己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同时还为建安公司这次应诉积极地出谋划策。建安公司说,之所以出示这样一份证据,是因为第二被告事业公司可以证明,就是这个王宁亲自从自己那里取走了这笔货款。但实业公司也请来王宁本人当庭作证。庭上,王宁当着法官的面断然否认自己曾说过建安公司已付货款,还表示本案中双方诉争的购销合同并非由他所签,究竟是谁签的,他也说不清楚。

  法官“心证”

  真相只有一个。面对同一个人就同一件事,在两份证据中截然相反的态度和说词,究竟哪种说法更接近真相呢?在法官看似平静的外表下,一场细致周密的论证过程正在心里慢慢展开:根据王宁在录音中的表现,可以判断他正在和一个自己比较信任的熟人谈话,完全不知道谈话内容已被录音。根据常理分析,他在这种毫不设防的情况下所说的话应该是比较真实的。而在法庭上,王宁作为本单位的证人,在有单位同事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有利于单位的证言,真实性值得怀疑。法官据此初步得出了第一个结论:录音的可信程度显然要高于证人的当庭证言。但他很快又想到了另一个问题。这份对话录音是建安公司在王宁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所得,虽然内容可信,来源却明显不合法。如果法庭简单地采信它,等于是对偷录、偷拍等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纵容。从维护大的社会秩序出发,法官决定舍弃这份证据,再从其他方面论证真相。“尽管没有采信这份录音证据,但我心里有底了,敢于展开一系列大胆的推理。”法官说,这份证据让他看到了以前没有注意或者没有想到的问题。

  大胆论证

  法官首先注意到实业公司开具给建安公司的发票上什么注明也没有。“没付钱先开票,为什么不在发票上写明‘款未结清’?”法官认为这不合常理,更不符合通常的商业做法。其次,实业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他们和建安公司一共发生过4笔业务,并明确地认为后3笔货款都付清了,只有第一笔的8500元没有付。“两家公司的业务是滚动进行的,实业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为什么会直接地认为这钱是付后面的货款,而不是前面的?”法官认为这也说不通,因为钱都一样,除非已经知道前款已付,否则从付款顺序上也说不通。第三个问题非常关键,法官发现被作为第二被告的事业公司,显然不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被原告列为被告,它的身份应该是一个对建安公司非常有利的证人,而单位证明看到王宁从建安公司拿走了货款。综合以上各种分析,法官得出了第二个结论:建安公司关于8500元已付的陈述,可信度比实业公司的相反陈述大。据此,法官最终认定,建安公司已经结清了8500元货款,作出“驳回实业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并在判决书中对建安公司偷录他人谈话的“不完全符合法律”行为进行了劝诫。据悉,目前实业公司已提出上诉。(编辑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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