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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告业委会名誉侵权 业主委员会能否当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5:42 龙虎网

  【龙虎网讯】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起纠纷,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委员会名誉侵权。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诉讼,却引出一个法律空白:业主委员会能否当被告?

  物业公司状告业委会名誉侵权

  鼓楼区某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因小区管理产生纠纷。据该物业公司称,今年7月,这
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多次在布告栏里张贴通知,称小区管理混乱,且物业公司存在贪污、携款逃跑等行为。此外,物业公司还表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到有关部门反映不实情况,导致该公司不得不多次作出说明。这些做法已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

  近日,该物业公司将这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业主委员会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名誉侵权造成的500元损失。

  记者获悉,近年来,物业公司状告业主个人的官司时有发生,而直接将业主委员会告到法院的尚不多见。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业委会成被告引出法律空白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一直是个争议话题。

  记者了解到,2003年起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不过,该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并没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各地法院对涉及业主委员会的官司态度不一。

  据悉,有些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有些法院则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鼓楼区法院受理的这起特殊名誉侵权案,显然遇到了这个法律难题。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诉讼主体应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能力。可业主委员会并无财产,一旦在官司中败诉,作为被告的它如何履行法院判决文书呢?

  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各地规定不一

  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悉,一些地区已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各地规定内容并不相同。

  如广东省高院在一份批复中表示,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过,业主委员会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而重庆市高院一份《意见》则表示,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名义,为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可当原告也可当被告。一旦在诉讼中败诉,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据悉,我省对此尚无明确规定。

  作者:鼓民三 王媛媛 殷骏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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