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保证金”应退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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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6:19 深圳晚报 | |||||||||
消费者疑惑:5000元保证金能要回来吗?律师认为: 中介“保证金”应退还 本报记者雷丹报道近日,读者张先生向本报反映,他通过某中介在南山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中介许诺可以谈到他接受的价位,但买方必须交纳5000元的保证金。之后他通过其他
中介:对客户和业主负责实则避免中途“飞单” 与中介打过交道的买房者,对定金、诚意金、保证金等这些词大概不会陌生。只要买方通过中介看到房源并有意购买,都必须向中介方交纳一笔钱,以定金、诚意金或保证金的名义将买方拴住,促成与该中介完成购房交易。买方对此无可奈何,交了钱后因各种原因又以“弱者”的身份出现进行维权。像张先生那样的遭遇不算稀奇。 对此,中介公司则认为,“收取保证金是对客户和业主负责的做法。”某知名中介的一位工作人员坦言,收取保证金必须要与买方签合同并出具收据,注明谈不成就会无条件退还。如谈成后会将这保证金转为买方交给卖方的房款。他认为,“如果是买方原因导致保证金不能退还,只能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罢了。” 按照某中介公司对记者的说法,收取保证金是保障买方履行诚信行为,避免中介中途“飞单”。 律师:保证金不是“定金”买方有权要求退还 记者根据张先生的情况向深圳晟典律师事务所的李军律师求教,他介绍说,在《担保法》中,保证只是一种担保方式,故保证金不能算作是专业的法律术语,从担保法的角度讲只是承担担保责任,严格意义上不能将其视为定金。他认为,保证金应视同为与押金、诚意金、预付款等同类性质,买方有权要求中介退还保证金。 李军律师认为,保证金在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萌芽开花”,只能说明中介利用顾客对法律不甚清楚的前提下,将保证金这种含糊的法律概念来唬消费者。李律师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尽量拒绝向中介交纳保证金,并要留意合同与收据的说法是否相符,以防中介将保证金写成定金。 作者:本报记者雷丹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