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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医生猥亵女患者续:与医院私了是否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0:15 现代快报

  被猥亵时小兰为何不反抗?小兰的录音取证是事先设下的陷阱吗?昨天,众多读者致电快报,对《女患者状告流氓医生》中的一些细节进行质疑。为此,快报记者采访了王立宁和许辉两名律师,请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

  【疑问一】小兰为何不反抗

  据小兰的丈夫小伍讲述,小兰被董某猥亵长达半小时之久。那么当时小兰是否处于感知状态,她为何没有表示反抗,董某的这一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律师分析,董某利用职务上的优势,使小兰处于无知的状态,进而实施了猥亵行为。然而,小兰又是意志正常的人,具备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据了解,小兰在遭受侵害的过程中,已明显察觉到董某的不轨行为早已超出正常的医疗检查范畴,却没有及时提出质疑和反抗。而据小伍的解释,是董某用了麻醉,小兰几乎处于昏迷状态,虽有知觉,但无力反抗。

  王、许两位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医生利用职权奸淫患病妇女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以不给其认真治疗、故意推迟治疗时间等作要挟迫使妇女就范的,则应视为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如果是以猥亵、调戏等引诱手段勾引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则不以强奸定罪。董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违背妇女意志这一要件,还要看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结果,比如董某有没有向小兰使用高强度的麻醉品?使用麻醉是不是符合医疗规范?董某猥亵行为偏离正常医检的程度是否严重?以及小兰在受侵害的过程中有多少感知力?这些因素都是定罪的关键。

  【疑问二】录音取证是陷阱吗

  有读者质疑,录音对话中,小兰明显是在诱导医生说话,这是否构成“陷阱取证”行为?这一做法合法有效吗?

  王、许两位律师认为,“陷阱取证”的本意是指“侦查机关制造各种有利产生犯罪活动的条件,在本来并无强烈犯罪意向的无罪者心里激发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同时充分取证,然后使之受到追诉绳之以法。”

  本案中,小兰通过设计诱使董某供认了某些犯罪情节和主观故意,是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固定,不构成所谓的陷阱取证,小兰的诱导式的录音行为并没有实施强迫威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但是仍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分析鉴别其录音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才能定论。

  【疑问三】与

医院私了是否合法

  7月31日,小兰录下了证据,但到8月16日才报案。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据小伍和代理律师讲述,其间他们曾和六合人民医院,包括董某本人协商过两次,但“医院方没有诚意”,协商破裂,董某也因此被刑拘。那么,小兰与医院的私了行为是否合法?

  王、许两位律师认为,根据法理,刑事案件是不能“私了”的,刑事犯罪的本质是对社会的侵害,任何违反刑法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的追究。在刑事案件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对守法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犯罪份子合法权益的保护。民间的私了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强奸案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法院审理时也不得进行调解,任何一方想通过私了来“摆平”是行不通的。如果小兰有证据证明存在物质损失想得到补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寻求解决。

  快报记者朱俊骏吴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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