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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2:0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朱娜 实习生 张翌晨)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并于昨日公布施行,修改后更名为《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新《条例》增加规定17条,删除7条。

  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归业主

  新《条例》特别强调了物业的服务功能:将原来条例中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改为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将其中的委托管理事项和期限改为服务事项和期限。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新《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和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房屋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中包括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擅用物业共用部位经营最高罚20万

  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使用人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有偿代为收取有关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以及公共用水、用电等分摊部分以外的额外费用。

  另外,新《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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