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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亿万富翁 侵占千万资产黄汉民因诬告陷害、职务侵占罪终审被判12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7:34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8月25日讯(记者文刚 通讯员汤继军)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蔡宝银巨额资产被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黄汉民犯有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长达40页的终审判决书还指出,对黄汉民非法转移的财产应当进行追缴,对黄汉民侵占的公司股权权益,应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恢复。

  现年51岁的黄汉民是广东省惠来县人,家居深圳,原系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发现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后,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其口头委托唐开兴、蔡宝银夫妇在海口为他筹建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并汇入1578200元作为注册资本,但事后公司资产被俩人侵占。黄的诬告导致唐开兴、蔡宝银被拘留,并在48小时内交出了自己的财产。此后黄汉民利用工商登记资料上他身为两公司法人代表的便利,接管了两家公司,从而侵占了全部资产,其中5000多万元账面资产及现金被其非法转移。失去企业及其上亿财产的蔡宝银、唐开兴夫妇害怕再次被抓,被迫离开海南,并开始到处申诉。

  2002年末,海口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丰凯因收受贿赂被逮捕,蔡宝银、唐开兴的申诉受到重视。海口市公安局开始对蔡宝银巨额资产被侵占案展开调查,并依法撤销了原来由丰凯主办的错案,以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进行立案侦查。随后,黄汉民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04年10月,海口市人民法院对黄汉民犯罪事实作出一审判决,但黄随即提起上诉。省高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作者:文刚 汤继军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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