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他人 侵占资产5000万元黄汉民终审被判12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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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1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本报海口8月25日讯(记者林莹)备受全国关注的“黄汉民涉嫌侵占资产”一案近日终审落槌。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诬告陷害罪、职务侵占罪判处黄汉民有期徒刑12年,侵占资产将全部追回。 现年51岁的黄汉民是广东省惠来县人,居住深圳,原来是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发现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后,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他口头委托唐开兴、蔡宝银夫妇在海口为他筹建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并汇入该公司1578200元作为注册资本,但公司资产被两人侵占。他的举报导致唐开兴、蔡宝银被拘留。 此后黄汉民利用工商登记资料上他身为两公司法人代表的便利,接管了两家公司,从而侵占了全部资产,其中5000多万元账面资产及现金被他非法转移。 2002年12月,海口市公安局收到蔡宝银等人对黄汉民诬告陷害的申诉材料后,随即展开调查,并于该年12月20日撤销了唐开兴涉嫌职务侵占一案。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黄汉民对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投资,因此他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和享有股权,而且黄汉民也从没有派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黄汉民在没有对三家公司投资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造成蔡等人被刑事拘留,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黄汉民接管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后,非法转移公司资产,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终审判决中还明确认定,由于黄汉民是通过变更工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进而侵占公司财产和股权权益的,对黄汉民非法转移的财产应进行追缴,而他侵占的公司股权权益仍应通过变更工商登记予以恢复。 作者:林莹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