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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10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第三条: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到五倍的罚款。非法宰杀、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和非法所得六至十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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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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