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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裁决:服务不到位也得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8:43 成都日报

  承诺的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既不公布收支账目,也不按规定成立业委会……业主李某一家对当初物管公司承诺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便拒付物管费。昨日,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前不久,该院审结了这起物管纠纷案,法院认为,物管公司的服务对象是众多业主,在其履行合同提供物管服务后,虽然其服务质量不符合个人认定的标准,但业主无权拒付物管费,但滞纳金可免除。

  物管:她拒缴物管费

  该案原告黄金花园小区物管公司诉称,2002年11月,业主李某在小区内购得一套住房,双方随后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管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李某按照其购房的建筑面积每月按每平方米1元向公司缴纳物管费。合同签订后,物管公司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但李某入住后,从2003年10月起一直没有缴纳物管费,物管公司多次上门催收无果,于是要求李某支付物管费1840.2元及滞纳金904.3元。

  业主:物管服务不满意

  得知自己被告上法庭,李某极为生气。她在小区内拍下电梯脏乱、墙体开裂、屋顶搭建等照片18张,并找来其他业主作证,证明自己拒缴物管费都是因物管公司管理存在问题所致。她列举了物管公司10个方面的问题,称外来人员、机动车均随意出入小区,承诺的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对讲防盗系统形同虚设;公共环境差,玻璃吊顶破烂不堪,中央水池成污水池;不及时向业主公布物管费收支账目,也不按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等。“既然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价不符,履行的义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我有权拒绝。”她说。

  法院:缴服务费免滞纳金

  法庭上,双方都显得振振有词,争论极为激烈。最后,法院认定,业主反映的小区卫生质量有待提高、喷水池的使用和美化有待进一步改进、电梯的临时简易防护设施未及时拆除、公共区域在一段时间较乱、未成立业委会等问题,物管公司确实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存在。但法院又认为,虽然管理公司在服务质量上有待提高和改进,但它已进行了物管服务;而且物管服务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部分业主无权以其服务质量不符合个人认定的标准而拒付物管费。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应按约支付物管费,但鉴于物管公司提供的物管服务,质量上确实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因而对其要求业主支付904.3元滞纳金的请求予以驳回。高新法本报记者车文斌(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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