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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抛洒骨灰,等于贬损尸体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20 检察日报

  祭奠故人,表达哀思,却找不到骨灰和墓地,辽宁省兴城市李氏一家人就遭遇了这样的悲哀和痛苦,因为无意间选错了墓地,亲人的骨灰被他人抛洒。伤心的李家人试图通过法律途径向抛洒骨灰者讨说法,但相关法律的缺失,使他们的愿望落空了。

  2003年5月的一天,兴城市郭家镇的李某去世,家人将其尸体进行火化,把骨灰拿回家中。依照当地习俗,尸体被火化后,要选一个合适的地方为逝者建个墓地。

  李家人相中了村子附近的一片树林,他们找人刻了碑文,将李某的骨灰埋在了那里。

  事隔不久,李家人再到墓地时发现,墓碑倒了,为墓地垒起的土堆也被扒平,最为严重的是李某的骨灰盒也不见了。气愤的李家人立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兴城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原来,李某墓地所在的那片树林是赵某承包的。赵某上山护林时发现有人未经同意就将墓地建在自家林地里,一气之下拿起工具扒开了墓地,挖出了李某的骨灰盒。由于不认识李家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骨灰盒,赵某索性把骨灰随意抛洒后,将骨灰盒丢弃。

  警方以涉嫌侮辱尸体罪向兴城市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某。兴城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中,“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的司法解释,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决定对赵某不批准逮捕。

  赵某“掘墓扬灰”的行为触及到了法律中的一个漏洞,这是兴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的观点。他指出,尽管检察机关对赵某作出了依法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并不等于赵某的行为是对的。

  张学军认为,从司法实践上看,侮辱尸体罪中所规定的“尸体”指的是遗体和遗骨,对遗体采取奸淫、鞭打、暴露等贬损手段和对遗骨采取暴露、抛弃、毁损等贬损手段,均可被定罪处罚。骨灰和遗骨一样,都是从遗体演变而来。既然对遗骨进行贬损的行为会被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但对骨灰进行贬损的行为却不能以相同罪名定罪处罚,这样就显失公平。

  作者:冯玉兴 李新伟 王哲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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