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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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09:23 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白蕊)8月25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市检察机关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入手,在继续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为人民监督员保驾护航。“三类案件”监督见成效 我市检察机关是从2003年12月1日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3月,又在全市16个基层院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全市共确认人民监督员102人,其中人
8月25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三类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出台,规定了开展监督活动的原则。包括:一、人民监督员公平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与促进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检察权相一致;二、监督遵循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案件实体监督与诉讼程序监督并重;四、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与人民监督员外部监督相衔接。而且人民监督员在对“三类案件”监督的过程中,享有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的权利,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检察院全面推行“五种情形”监督试点。“五种情形”:一、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干警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有以上“五种情形”的,可以提出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