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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献血救人医院反挨罚 应急救援合理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0:29 中国新闻网

  【核心提示:2005年6月8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一名手术医生在为病人实施手术后,眼见病人大出血不止,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那名医生献血救病人,没想到此举竟招致医院受罚。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经过调查认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私自采血的行为系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医院6万元的经济处罚。】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
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在闻知东川区人民医院献血救病人反受处罚的消息后,东川区当地的一些医务人员及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医生献血救产妇招来处罚6万元

  2005年6月8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

  下午1时许,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在四处为阮怀莲寻找AB血型的无偿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阮怀莲无偿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负责人介绍,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不仅感动了患者和家属,还感动了医院全体医务人员。正当医院准备对卢新华医生进行表彰之际,6月16日,有群众向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举报,称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

  法监处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医院如实作了汇报: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16日,医院共为7名急性大出血危及生命的患者进行了临床应急用血,对19名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在采血及输血前两次检测乙型肝炎病毒抗体、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为阴性的条件下,共采血6200毫升,分别输给患者,并有6名患者因此获救。医院还称,在7例应急抢救病例中,每例他们都事先请示过东川区卫生局并征得同意,其中还有5例已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报东川区卫生局备案。

  据介绍,在接到东川区人民医院及东川区卫生局的相关汇报后,由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云南省卫生监督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亲赴东川对此事进行调查,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为患者进行采供血的行为属非法采供血,并于6月份口头通知东川区人民医院:停止非法采用血行为,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医生,听候处理。

  8月下旬,云南省卫生监督所代表省卫生厅正式向东川区人民医院下发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如医院没有举行听证的要求,处罚将生效。

  闻听恩人受处罚产妇家属抱不平

  东川区人民医院采血救病人受处罚一事,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震动,闻知此事的不少市民对此事提出了质疑。

  一纸处罚更是让被救产妇阮怀莲及家人困惑不已。8月9日中午,记者来到东川区外贸局住宿区阮怀莲的家中,虽然距剖腹产已有两个多月的时间,但从阮怀莲走路的速度及面色来看,她的身体依然十分虚弱。抱着两个月大的女儿钱丹阳,阮怀莲显得十分幸福,提及如今的母女平安,阮怀莲一家十分感慨:“那天要不是卢医生献血的话,恐怕……”

  阮怀莲的家人说,那天为救阮怀莲,他们一家四处联系与阮怀莲血型相同的人,均没有结果,正当阮怀莲命悬一线全家人焦急之际,手术医生卢新华说,她的血型也是AB型的,且医院刚组织过体检,她的身体没问题,可以输血救人。

  阮怀莲的家人说,当时卢新华医生从手术室出来后就走进了输血科的化验室。在接受了卢新华医生献出的200毫升全血后,当日下午,阮怀莲停止了大出血。当日夜里,当阮怀莲的姐姐从富源连夜赶到东川欲献血救妹妹时,阮怀莲已基本脱离了生命危险。

  阮怀莲说,在此后的日子里,卢新华医生时常到病房看她,但她却不知道是卢新华医生输血救了自己,十几天后她才从家人的口中得知此情。阮怀莲的家人说,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医德深深感动了他们,好几次他们都想请卢新华医生吃顿饭以示谢意,但均被卢医生婉言谢绝。

  听说医院要受到处罚,阮怀莲的公公和婆婆不约而同地哭了起来,阮怀莲的公公钱发友说:“医院和医生采血救病人不是为了谋私利,而是为救死扶伤,如果这样的举动得不到表扬却要受处罚的话,我们很怀疑这种处罚的合理性!”

  阮怀莲的婆婆张兴莲同样哭着说:“我们一家跟卢医生无亲无故的,卢医生献血救人的精神真的很让我们感动,如果这样的行为和举动要招致处罚的话,我们一家人将为医院奔走呼吁!”

  医院质疑非法采血但仍表示接受处罚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从医院领导到医生护士,甚至普通市民,不少人对省卫生厅所做出的处罚决定心存质疑,那么,他们质疑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又是什么呢?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有关领导称,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实施后,采供血管理被进一步规范,但在2004年9月份以前,东川区人民医院都属昆明市血液中心的一个采血点,不仅在东川采血,还负责采寻甸县部分农村的血。采集到的血液一部分医院留用,另一部分供给云南省中心血站。东川区人民医院共有7人经过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I类培训合格,持有采供血许可证,其中3人就职于医院输血科,医院具备科学、安全采用血的技术和实力。2004年9月,云南省和昆明市卫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东川区没有血站,区内任何医疗机构不得采血,临床用血须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2005年3月,东川区卫生局正式下发文件,要求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

  东川区人民医院的这位领导说,2004年9月后,他们基本上都是严格按照上级的通知实行临床用血的,但一直以来,昆明市血液中心只给医院提供悬浮红细胞,不提供血浆,导致临床用血得不到满足,出现了危重病人急需用血的时候没有库存血的困局。如果到昆明取,来回要耗费近5个小时,根本来不及,面对这样的情况,他们只得自己采血救人。

  医院的这位领导认为,医院每次采血都是为了救人,在此过程中并没有乱收费,因此医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此外,卫生部下发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关于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相关规定也明确规定,医院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下,可临时采用血:(一)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三)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10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院的这位领导说,东川就是属于边远地区,且没有血站,因此他们医院为救病人采血的举措是有依据的,并非非法采血,而且他们每次都按规定进行了报告。

  针对省卫生厅的处罚决定,东川区人民医院的有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再说:“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我是不服这样的处罚的!”但尽管有这样的想法,该医院还是决定接受处罚。

  近日,记者到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时,正好碰到了东川区人民医院的院长,当被法监处工作人员问及来此的目的是不是对处罚有异议时,该院长说:“我们接受处罚,不申请听证了,我们只是想来问问下一步还需要我们做什么。”

  原本说好接受记者采访的卢新华医生也因此改变了主意,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医院采血救患者属于合理不合法?

  对东川区人民医院进行处罚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日前,记者先后联系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和云南省卫生监督所试图进行采访均被回绝,对方表示,目前处罚尚未正式生效,不便接受采访。

  对于东川区人民医院受罚一事,昆明市血液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省卫生厅对东川区人民医院作出处罚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说明东川区人民医院在临床用血方面存在问题。

  她说,昆明市血液中心完全有能力确保包括东川区人民医院在内的全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和医疗救护用血,关键是东川区人民医院自身要制定出科学的临床用血计划,做好血液储备工作,这样就不至于出现临床急需要用时没有血的局面。

  东川区卫生局谢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东川区人民医院采血救患者是合理不合法,属非法采供血。卫生局此前之所以同意医院的这种举动,是因为认为医院的这种举动符合《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属于认识和学习不够,省卫生厅对此事的调查,让他们提高了认识。

  在接受了云南省卫生厅处罚决定后,东川区人民医院方面日前给本报发来一份《关于东川区人民医院临床用血事件调查情况》的传真。

  传真中说,发生以上事件,主要是临床用血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求,问题是东川区人民医院输血科上报临床用血计划不按昆明市血液中心要求的时间和内容上报。医院没有考虑经济利益的因素,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取“O”型血较多,没有做好血液储备工作,加上有紧急情况没有及时请求昆明市血液中心支援等,这些原因使临床上碰到急性大出血等紧急情况时,医院只考虑了个体利益,违法进行了应急采供用。传真最后希望本报不要对此事进行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五条: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对违法违规采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满足本地区临床用血需求、一个城市(县)只设一个血站或中心血库、不得重复建立的原则,统一规划本辖区采供血机构的设置。

  第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和中心血库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血站、单采血浆站执业以及中心血库、医院输血科(血库)开展采供血业务必须进行登记或注册,领取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证》。

  【来源:《都市时报》;文/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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