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到底卖啥价 协议没写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2:06 今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吉学刚记者吴阿娟)置换公产房屋的受让方与转让方,协议约定置换价格为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下浮1.5万至2万元。可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出让方以只得到包括过户费3600元在内的约17万元为由,起诉要求房屋受让方给付余款并支付违约金。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对公房置换的成交价格约定不明,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请。

  2004年3月6日,机关干部盛女士与医生刘女士签订协议约定,盛女士将其承租的坐落
于本市和平区的一套公产房通过置换单位有偿转让给刘女士,成交价格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下浮1.5万至2万元。同年4月6日,双方通过置换单位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刘女士向置换单位交付了公房使用权置换调剂费16万余元,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承租权。后盛女士起诉,要求其履行协议约定,付清余款5.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庭上,刘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原告的要求,理由是双方协议约定以2004年8月份的市场价下浮1.5万至2万元,这样的条款很明显充满了不确定性,无法确定真正的成交价格,况且双方已于同年4月自愿办理了承租权过户手续,买卖行为已经完结。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刘二人在所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且已通过置换单位办理了房屋置换手续,盛女士已取得房款,刘女士也取得了房屋承租权,双方的置换行为已经完成。因而盛女士要求刘女士给付房屋余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