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绩溪开发商违法强行拆房 县建委坐视不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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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6日18:16 新华网 | |||||||||
新华网合肥8月26日电(洪锋)安徽绩溪县建委因不履行房屋拆迁监管的法定职责,致使一私营企业厂房被开发商违法强行拆除。日前,法院判决建委不履行制止开发商拆除原告厂房的法定职责属违法行为。 原告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是一家私营企业,2002年7月,该厂与某面粉厂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承租面粉厂大楼底层从事生产经营。
2004年7月,绩溪县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决定对县城商业步行街旧房及附属物实施拆迁,原告所承租的厂房及附属物均在拆迁范围之内。 今年1月10日,康达公司在与原告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拆除了原告的水泵房。原告因与康达公司交涉无果,遂于1月11日书面向县建委提出监管和保护请求,县建委当日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却一直未给予书面答复。1月15日,康达公司剪断了原告厂房的供电线路,次日又拆除了原告承租厂房的上层结构,2月1日至2日更强行拆除了原告的全部厂房。 今年5月8日,绩溪县黄山塑胶制瓶厂以县建委明知拆迁人的违法意图和违法行为,却既不给予答复又不采取制止措施,致使其承租的厂房被强行拆除,属拒绝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制止违法拆迁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该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等决定,并及时答复申请人。在获知原告厂房及附属设施已被拆除的情况下,被告理应立即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但被告却未能及时履行房屋拆迁监管职责。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法,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