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家属花钱让受害人翻供 事未办成当庭要退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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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7日01:49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邹桂 通讯员黄玲)为帮被控强奸的弟弟脱罪,姜某付给受害者的叔叔谷某2万元让女孩翻供,不料谷某拿了钱却没有翻供。姜某为此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翻供费”。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定谷某所收2万元为非法所得,强制收缴。 姜某称,2003年10月20日,自己的弟弟因涉嫌强奸谷某的侄女杨某被警方带走。10
一审法院因难以认定谷某收取2万元,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申请进行录音鉴定。经鉴定,录音证据记录了姜某与谷某协商并给付钱款的事实。 市二中院认定,姜某给谷某2万元是为了让杨某翻供,使他弟弟免受刑事追究,姜某与谷某的行为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行为,谷某取得的2万元属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同时,姜某要求返还2万元的主张,不应支持。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姜某要求返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同时向谷某下达了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谷某非法所得2万元。 -以案说法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熊烈锁律师称,强奸案应由国家公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受害者家属不允许私下调解。犯罪嫌疑人家属通过贿买的方式,让受害者或证人做虚假证言或伪证,是违反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法院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认定贿买情节轻微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对赃款进行追缴。 | |||||||||